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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添加时间:2017-09-01 编辑:付海东 浏览次数: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入学须知”指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报到时,须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并持交款凭据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院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签发学生证。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学生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的各项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第二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

第六条 选课。

(一)学生按照教务处每学期提供的课程预告,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学生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决定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数,原则上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不含重修课程)不得少于18学分,不得高于32学分;

(二)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每学期的核心课程,学生原则上必须修读;

(三)学生必须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对下学期所要修读的课程进行选择确定;

(四)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听课和考核;

(五)除核心课外,一门课的选修人数少于2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通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第七条 免修。

(一)允许学习成绩优良(已修各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3.0),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入伍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后,免修军事理论课和体育课。

(二)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时,可在开课前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报开课学院和教务处备案,学生通过自学修读;并于结课考试前一周向开课学院提交自学笔记、练习等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核合格后参加结课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70分及以上,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三)以下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所有拓展课程、含有实验或实习的课程;

2.单列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籍卡,并归入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五级记分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评定。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包括平时成绩和结课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可包括:学习态度、课堂出勤、听课态度、课堂讨论、作业、课程论文、实验或实习、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等,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和实践课的成绩评定办法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课程考核的形式有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具体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多种方法。

第十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核心课程考核(含重修)成绩不合格,成绩达到40分可参加补考,平时成绩计入补考成绩,补考成绩在60~70分(含70分)之间按实际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在70分以上者按70分记;成绩在40分以下及补考不合格者须重修该课程。

拓展课程无补考,考核不合格可选择重修或改选专业培养方案中同一模块内同类型、同属性课程修读,并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该类课程的最低学分要求。

单列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无补考,考核成绩不合格须重修。

学生对已取得的成绩不满意,可选择重修。

体育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课程修读和成绩记载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结业生可申请免修(实践教学环节及无结课考试类课程除外),须参加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以面卷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重修课程以对应学期插班或单独组班的方式进行。学生按自愿重修的原则,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选课。所选教学班级原则上要与汉授、蒙授、汉英双语教学、录取批次等类别归属对应。学生重修选课时,要考虑重修课程与正常修业课程的冲突问题,能完成重修学时不得低于该课程总学时的50%。

重修学生平时成绩按该课程正常修读学生平时成绩的50%考核,其中作业要求与正常修读学生相同;重修课程考核与结课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 体育课成绩可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学生需参加每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测试成绩达50分为合格,成绩列入学生档案。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或参加测试的学生,应到指定医院检查,凭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体育教学部审核批准,安排上体育保健课或免予体质健康测试。

第十三条 为真实完整地记载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对旷考、拒交试卷或考试违纪及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该课程补考,须重修。

第十四条 因专业培养方案更改,某门课程的学时发生变化,使补考课程的学分与原培养方案不一致时,其获得的学分仍按原培养方案学分计。

第十五条 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第二课堂和创新创业活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重症、至亲病故)不能参加课程结课考核,可提前在所属学院申请缓考(申请时须出具有关证明),否则按旷考处理。缓考学生应参加该课程下学期的补考,逾期未参加或成绩不合格须重修该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一)未经过选课所修读的课程;

(二)某门课程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或出勤未达任课教师规定的标准者;

(三)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或作业次数、质量未达任课教师规定的标准者;

(四)课程中的实验(实习)部分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对学生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计算。

(一)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对应关系如下表:

百分记分制课程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60

五级记分制对应百分制

优=95

良=85

中=75

及格=65

不及格=50

二级记分制对应百分制

合格=80

不合格=50

对应课程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0

(二)学分绩点和平均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所得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学生在一学期所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和,即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和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生毕业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决定下一学期学生选读课程学分的主要参考。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可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院认定后,可予以承认。再次入学的学生可申请到原专业就读。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的程序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科学生,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者,允许选择专业,转专业办法按《内蒙古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内农大校发[2016]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在文理不跨科前提下,可申请转入同一录取批次专业;

(三)确因特殊情况,需转专业者,由本人申请,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的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分认定。

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异动的学生,已修课程学时、教学要求达到现行培养方案的相应课程,均予以认定学分,其余情况按下列规定进行学分认定:

(一)若已修课程的学时数达到现行培养方案相应课程学时数的80%,予以认定学分,否则不予以认定学分;

(二)若已修课程未列入现行培养方案的课程学分,可记入通识教育拓展或学科交叉课程学分;

(三)学分认定由学生填写《内蒙古农业大学学分认定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组织审核及学分认定;在有校际协议的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完成的课程学分,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核,专业所属学院教授委员会认定;

(四)通过学分认定的课程成绩,由学院录入教务系统。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内。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或必须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者;

(二)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欠学费,且不申请贷款交纳学费者;

(四)在校生参军入伍者;

(五)在校生自主创新创业者。

第二十四条 休学以1年为期,本科生因病经批准可连续或累计休学2年,专科生不得超过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与国外院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最长修业年限后2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需本人填写《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休学申请表》,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由本人提前持有关证明,并填写《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复学申请表》,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二)病休学生申请复学,须有旗(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愈证明,经校医院复查认可后方可复学;

(三)因欠学费休学的学生,须交清所欠学费后,方可申请复学;

(四)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没有招生,可编入相近专业。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时按就读年级的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六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条 学校每学年对在校生进行一次学分审核,对学业困难学生的管理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与处理管理办法》(内农大校发﹝2015﹞2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确诊为患有疾病(含严重心理障碍)或者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学生退学一般以书面送达或网站公示方式通知,接到退学通知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退学;

第七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专业标准修业年限基础上适当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普通本科专业学生修业年限为3~6年;五年制普通本科专业学生修业年限为4~7年;三年制普通专科学生修业年限为2~3年。服兵役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需在毕业审核前一个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毕业条件者,学校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列入毕业生计划。

第三十五条 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可以通过延长修业年限达到毕业要求。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必须交清全部学费,延期期间要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并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实践教学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者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若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实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符合《内蒙古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内农大校发﹝2016﹞11号)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双学士学位,达到培养要求者,由学校发给相应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撤销。

第四十三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予以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不予注册,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级本、专科学生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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