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学院公共仪器平台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内蒙古农业大学兽医学院公共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实验室(以下简称公共仪器平台实验室)是集中中小型仪器设备、面向全院用户开放的仪器资源服务平台。为加强公共仪器平台实验室管理,保障人员、仪器、设备、设施等安全,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管理总则
第一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人员应树立安全意识和正常秩序维护意识,熟悉实验室安全制度和安全设施,服从实验室管理员。
第二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人员必须按要求穿着实验服和鞋套,特殊实验必须佩戴防护手套等保护措施。
第三条 爱护公共财物,维持实验室秩序,禁止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嬉闹。严禁将食物、饮料带进实验室。
第四条 开放共享平台实验室设置门禁系统,与实验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入内,进出实验室应立即关好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将门禁卡随意出借。门禁卡遗失请及时向实验室管理员报备。因未管理好门禁卡造成不良后果由持卡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开放共享平台实验室处于实时视频监控范围内。遇到紧急突发情况,进入实验室人员必须服从实验室管理员安排,尽快处理或撤离。
第六条 未经允许不得将公共仪器平台实验室内任何物品带出,不得擅自调节或更改实验室的强弱电路、气路气阀、排气通风及温湿度环境。
第七条 公共仪器平台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预约测试和培训上机等制度。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服从仪器设备管理员的管理和安排。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改变仪器设备功能或重要参数,对仪器设备运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经核实将取消其使用资格并追究责任。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在实验过程中遇到设备故障及其他实验室安全问题,必须立即停止实验,并通知仪器设备管理员和实验室管理员。
第十条 实验结束后,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做好实验台面及周边的卫生清洁工作,将实验用品归位,并检查所使用仪器设备状态,确认无误后方能离开实验室。
第十一条 注意保护实验数据和信息安全,严禁在仪器室仪器电脑上使用U盘等移动设备,以避免设备感染病毒。
第十二条 严禁在仪器测试间内进行样品预处理。上机操作前的各种准备工作(包括样品称量、溶液配制、器皿清洗、实际样品制备等)须在预处理室完成。其中,易燃、易挥发、刺激性、有毒样品的实验,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加强对样品预处理室内特殊药品、强酸强碱、有机试剂的管理。实验用过的废弃物、药品、易耗品等必须及时清理并放置指定位置,不得随意丢弃。水、电、气使用完毕应立即关闭,及时清理实验台面。
第二部分 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仪器平台实验室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并按学校和单位规定建立仪器设备及其配件的整套资料和相关档案。未经仪器设备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接触和操作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必须熟悉仪器各项性能,认真制定仪器的使用操作规程。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努力开发仪器设备功能,提高仪器的利用率。
第十五条 实验室内仪器设备要经常擦拭、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详细记录。对于较少使用的设备要定期通电,停机时间较长者要进行认真检查后再开机,防止因线路问题而造成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对开放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完善的培训考核制度。除仪器设备管理员外,其他人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再操作仪器设备,并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因不听指导或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一旦发生故障,应立即断电停机,严禁带故障运行。对于仪器设备维修,遵照学校及单位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开放共享平台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未经设备管理员同意不得随意搬动、拆卸和改装,更不得外借。
第三部分 实验室管理员职责
第十九条 提高责任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切实保障人员及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 注意实验室用水、用电、用气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爆、防触电、防污染、防中毒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坚持每天进行实验室整体环境检查,仪器设备及房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并做好记录。周末和节假日前,对实验室更要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负责公共仪器平台实验室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和仪器预约系统等辅助管理体系的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督促所有使用公共仪器平台实验室的师生严格遵守实验室有关规定,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实验室秩序。对于屡次劝说不听者,管理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 及时协调和处理公共仪器平台实验室内发生的意外情况和紧急事件。
第二十五条 公共仪器平台实验室有对外接待参观时,实验室管理员应协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陪同、介绍讲解。参观过程中,注意维护实验室设备和环境的安全。